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共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指出,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之上,实行"三权分配改革"。长期以来,农村耕地能否继承,继承的客体与条件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届探讨不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农村耕地允许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在原有耕地上继续承包是走现在农业化道路的必然趋势。本文试图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承包家庭全家搬迁或绝户、农民工后代取消农村户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定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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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张玉敏:《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第266页
(1)参见梁慧星:《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250页
(2)参见孙宪忠:《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要解决的法律认识问题》,载《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2月
(1)参见汪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对现行规范的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载《清华法学》2014年7月
(1)参见刘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广东商学院2011硕士学位论文
(1)参见刘保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探析》,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
(2)参见伦海波:《“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法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2.32
引用信息:
[1]刘皓.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处置对策研究[J].民商法争鸣,2017(02):86-91.
基金信息: